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科行政执法指导规范2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初审转报)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 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9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上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专业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5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5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 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 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对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选址条件原距离规定的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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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七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人员名单、法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9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工作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 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8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有效期 | 长期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 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第四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八)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第七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和农牧局工作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2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有效期 | 3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 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4个工作日 (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专业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3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5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 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工作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有效期 | 2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申请书。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5、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生鲜乳运输合同》 注: 1、生鲜乳运输车辆归奶站自有的不需《生鲜乳运输合同》 2、换证或车辆变更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2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工作人员 | 对车辆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有效期 | 1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十一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1、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员工一览表; 3、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4、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及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8、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除提供第十一条(一)中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文件。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11个工作日 (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专业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10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兽药经营的企业予以公示 | 是否存在异议 | 公示 不少于7天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5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申请乡村兽医还应该提供健康证和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即办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即办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即办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即办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有效期 | 5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 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040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二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良种登记制度严格,有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引进种畜禽健康无病且质量符合标准。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种畜禽场《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9、饲养管理规程; 10、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1、选育方案; 12、卫生防疫制度; 13、免疫方案; 14、无害化处理制度。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 负责人 | 对受理初审结果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主管局长 | 对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口 工作人员 | 发证送达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窗口工作人员和农牧局工作人员 | 勘查现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3年 | |||||||
前置审批 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 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4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称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
法规及条款 |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八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一)申请书(详见附文本格式);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三)《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 对于较小建设项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结构图),并详细说明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河势变化、河道工程安全、河道水质、第三人的综合影响,以及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局长 | 对审批依据、结果进行把关 | 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出具办结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窗口 工作人员 | 工程地点、坐标。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水文、工程专家 | 审查报告 | 提出审查意见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批复文件 | 有效期 | 文件规定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 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4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称及条款 | |||||||||||||
法规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三款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 ||||||||||||
条件具体内容 |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三款 | ||||||||||||
材料具体内容 | (一)申请书; (二)上报初步设计的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地质测量资料 (四)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局长 | 对审批依据、结果进行把关 | 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出具办结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工程地点、坐标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水文、工程专家 | 审查报告 | 提出审查意见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批复文件 | 有效期 | 文件规定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 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4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称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
法规及条款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合并项目第2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公布,2015年修改)》第六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营业执照。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局长 | 对审批依据、结果进行把关。 | 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出具办结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工程地点、坐标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水文、工程 专家 | 审查报告 | 提出审查意见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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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批复文件 | 有效期 | 文件规定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4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称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 |||||||||||
法规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局长 | 对审批依据、结果进行把关 | 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出具办结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工程地点、坐标 | 提出勘验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水文、工程 专家 | 审查报告 | 提出审查意见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采砂许可证 | 有效期 | 一个可采期内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和其他组织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监督电话 | 0315-8282496 | ||||||||||
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单位名称 | 丰南区行政审批局 | 办理地点 | 涉农事务科窗口 | 电话 | 0315-82824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称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 ||||||
法规及条款 |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二项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五项 | ||||||
条件具体内容 | (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项 | ||||||
材料具体内容 |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审查要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个 工作日 | |||
审核 | 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 意见 |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 | ||||
审批 | 局长 | 对审批依据、结果进行把关 | 审批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办结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出具办结 意见 | 1个 工作日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窗 口 工作人员 | 工程地点、坐标 | 提出勘验 意见 | 6个 工作日 | |||
专家评审 | 水文、工程 专家 | 审查报告 | 提出审查 意见 |